Article 22

Repealed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