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