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