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