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