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