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