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