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年度计划草案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