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计划草案。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关于编制计划的原则和要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的说明;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情况及其简要说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