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