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县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