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财经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工作专题汇报。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委员会听取汇报后,将了解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市人民政府办理。

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