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人大常委会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和认为需要监督的重要经济工作,可以举行会议听取专项汇报,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