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和认为需要监督的重要经济工作,可以举行会议听取专项汇报,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