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