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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