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审计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