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审计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