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以及投资控制计划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三)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四)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工程(造价)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九)项目投资绩效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