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实施跟踪审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