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使用其工作结果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结果失实或者违法、违规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另行组织审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