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协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制定社会审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和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