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批核准情况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审计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