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