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