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施行日期。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苏州日报》上全文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