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