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