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