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