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