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