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相互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协调决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