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相互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协调决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