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但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即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根据小组的要求,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