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比较简单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