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比较简单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