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