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