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再印发给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