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四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