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