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一般包括法规标题、立法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基本内容。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条文较少的,可以不设章、节。地方性法规的用语,应当科学准确、明确易懂、简洁精炼、严谨一致。不使用方言、古语、修饰性词语和不规范的简称。对不同概念用不同的词语表述,同一概念用同一词语表述。使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术语,应当作出具体解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