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一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