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