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