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