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