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检验,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