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