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