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的广告设施以及车站内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