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