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宣传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行为规范。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